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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哪些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2020-09-03 16:37:48

  自2014年税收“黑名单制度”发布以来,税收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一旦被加入黑名单,除了会摸黑企业形象,在日后的发展中带来限制之外,当事人的纳税信用记录也将永远保存!

  各位老板们,切记要合理合法,可别再有一些“不切实际的小心思”了哦,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哪些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査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哪些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3、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的财务负责人;

  4、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还有挽救机会吗?

  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当事人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査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税务处理书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税务处理书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在金税三期下,企业的任何违规操作都是透明的,被稽查后列入黑名单,对企业发展严重影响。

  企业想要减少税收压力,可以通过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合理合法,不交智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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