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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5-09-22 10:20:18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津贴

下列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②按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

注意:需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标准,仅限因公误餐,以补助名义发放的其他津贴需合并计税。

 

二、“三险一金”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比例内)允许在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06〕10号)。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具体内容见财税【2012】40号规定。

 

四、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财税〔2008〕8号)。

 

五、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单位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可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等)。

注意:免税的必须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如员工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获得的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计入工资薪金征税。

 

六、集体享受的非现金福利

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税。

注意:如果是以现金发放或者虽然形式是集体活动但实质是变相发放个人补贴,则不应享受免税。

 

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财税〔2018〕164号)。

 

八、退休费、离休费等相关补贴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 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等)。

 

九、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此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税(财税〔1994〕20号)。

 

十、一次性破产安置费

企业破产时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财税〔2001〕157号)。

 

十一、特定外籍专家工资薪金

符合条件的世界银行、联合国组织等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育儿补贴

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温馨提示:

1.政策依据:

文中列出的政策文号是其主要依据,部分政策可能有后续补充文件或地方性细化规定。 

2.政策时效性:

税收政策可能调整或延续。本文信息基于当前有效的政策,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税务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

3.地方差异:

部分项目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其官方通告。

4.凭证保留:

享受多数免税政策,都需要提供合法凭证或符合特定条件(如发票、协议、备案记录等),请务必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5.诚信申报:

切勿虚假申报免税收入,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6.专业咨询:

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及时与单位财务人员或专业税务顾问沟通,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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